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首页
律师简介
自首知识
犯罪类型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

自首知识犯罪类型刑事动态刑事证据刑辩指南罪名分析管辖知识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犯罪状态刑事鉴定罪罚轻重经济犯罪资讯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70946906
联系人:林智敏
广东 广州

言词证据的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1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第一,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 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 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第二,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 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l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 “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