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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条件有哪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0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Tags: 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条件有哪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http://nnxsfzbh.maxlaw.cn/

  林智敏,广州取保侯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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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案件的审判依据主要都是看证据,因此证据的采集和保留就显得非常关键,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有的证据可以自己收集,有的证据却是自己无法拿到的,因此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可以申请法院帮忙调查取证,那么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条件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法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条件有哪些”,我国《民事证据规则》对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调查取证原则上是不另收费的,但若是涉及交通费、差旅费、复印费等是要由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问题,欢迎登陆咨询。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在了解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之前,还是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究竟什么是传来证据。一般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按照来源进行划分的话,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而实践中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其实并不一定就会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那究竟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二、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实践中,原始证据可以说是一手证据,而传来证据则属于二手证据。但此时必不能单纯的就认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还需要根据证据实际证明的内容来进行判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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