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首页
律师简介
自首知识
犯罪类型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自首知识犯罪类型刑事动态刑事证据刑辩指南罪名分析管辖知识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犯罪状态刑事鉴定罪罚轻重经济犯罪资讯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70946906
联系人:林智敏
广东 广州

疑罪从无 从理论法条到实践执行 法治建设一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3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虽然真凶是谁尚难定论,但在对余家3口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国法制建设无疑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本案中,虽然有大量各类证据,如鉴定结论、凶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支持对3名嫌疑人的指控,但从内在逻辑关系上分析,这些证据间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余路平的代理律师高全义说,亢某体内的精斑和余治安的马甲,只能证明死者与余家有关联,并不能证明余家3口杀了人。
  正因为如此,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出“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据介绍,“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法治原则。按此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得推定并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案件被拖或退回补充侦查,导致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情况十分普遍。
  究其原因,在我国,“疑罪从有”原则根深蒂固,先确定嫌疑人,再搞逆向推断,使刑讯逼供极易成为取证方式。此外,公众急切希望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的心理,也极易滋生办案人员的“口供情结”。
  针对此案,就有律师猜测:本案性质恶劣,不排除检方受到一些压力匆匆批准执行逮捕的可能性。虽然只是猜测,但法律界对这一现象的深切体会可见一斑。
  “这种思维极易造成错判,无疑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遵循用‘疑罪从无’原则,无疑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刑法文明的一个突破。”
  在对余家3口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华胜接受亢某家属委托,代理此案。他表示,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将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通过努力最终做到不枉不纵。同时,他希望这例典型案件能引起各界关注,尤其是相关法律专家的重视和探讨,对我国实行“存疑不起诉”的做法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