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首页
律师简介
自首知识
犯罪类型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自首知识犯罪类型刑事动态刑事证据刑辩指南罪名分析管辖知识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犯罪状态刑事鉴定罪罚轻重经济犯罪资讯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70946906
联系人:林智敏
广东 广州

刑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方式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刑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