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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6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两种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第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提起离婚之诉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因重婚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提起自诉。即使提起诉讼,由于重婚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重婚一方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受害人要取得此重婚证据,尤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无法取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因此,如果重婚犯罪完全靠受害人提起自诉解决,很多重婚者就会逍遥法外,重婚行为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这很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虽然从现象上看,重婚犯罪直接侵害的是个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但其实质是行为人公然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对抗,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因此,重婚案件在我国虽规定为自诉案件,但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有权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正如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四十五条规定的,对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在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对重婚者的无效婚姻宣告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与重婚者的前一合法婚姻关系也会自然解除。受害人如果要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须另行提起离婚之诉,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重婚的一方附带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一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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