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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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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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的电话称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本市武陵区丹洲荷花村胡某家附近交易,随后胡某卖给张某海洛因约0.2克,获毒资90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再次接到吸毒人员张某的电话称其要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在胡某家附近交易,随后胡某卖给张弘海洛因约0.2克,获毒资90元。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胡某身上搜缴毒品疑似物14小包。经鉴定,14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净重3.70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