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首页
律师简介
自首知识
犯罪类型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辩指南

自首知识犯罪类型刑事动态刑事证据刑辩指南罪名分析管辖知识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犯罪状态刑事鉴定罪罚轻重经济犯罪资讯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70946906
联系人:林智敏
广东 广州

审查起诉的期限限制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受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含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案期限可以超过上述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处理;
  3.变更管辖的案件,办案期限从改变管辖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