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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事项的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2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各分局,县(市)区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办案单位批准。经批准同意会见的,办案单位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予以安排会见。
三、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由公安机关安排会见。安排会见的,办案单位应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四、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单位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手续完备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由办案人员报告办案单位负责人后确定,重大复杂案件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后确定。会见时间在《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上注明。
五、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按照办案单位制作的《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或《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六、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受监听。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单位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如犯罪嫌疑人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或其他危险性的),可以派员在场。
七、看守所、办案单位民警发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将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通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八、律师在侦查期间多次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求合理的,办案单位、看守所应当在不妨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及看守所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对于与侦查工作时间相冲突或有碍看守所监管秩序的会见要求,办案单位、看守所应当告知相关情况或另行安排时间。
九、市局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工作列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予以考评监督。
十、今后上级机关若有出台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新规定,本通知与其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的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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