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麻城市法院从今年11月至明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11月27日,该院对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徐某刚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徐某刚在购买某处房地产商品房过程中,未按期交付全部首付款72161元,并在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于2012年强行撬锁进入商品房进行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麻城市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刚退出该商品房。徐某刚拒不退还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城市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某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徐某刚仍不退出侵占的商品房。2014年9月10日,麻城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刚作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徐某刚的亲属已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徐某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