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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轻判绑架犯

添加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北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对一起绑架案中的案犯予以轻判。据悉,该案案犯郑丽刚、柴彦军去年在昌平区策划绑架时,因形迹败露被民警抓获,后被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昌平法院遂依该法作出判决。 
  郑丽刚、柴彦军为向王某勒索财物,预谋进行绑架,并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迷彩服、口罩、手套及车辆等作案工具。他们于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驾车到王某经营的饭店及住处对其进行跟踪。但是,这俩“笨贼”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被抓后,他们供述了预谋绑架的犯罪事实,检方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昌平法院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他们的辩护人认为他们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昌平法院认为,郑丽刚、柴彦军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他们自愿认罪,且其行为系犯罪预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并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昌平法院遂依该法,对郑丽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柴彦军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主审法官介绍说,相对而言,《刑法修正案(七)》把绑架罪的量刑细化,以前绑架罪起刑是10年,现在增加了5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一档。主审法官表示,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这次对法律的修改,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在此案中,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鉴于他们的行为系犯罪预备,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因此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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