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首页
律师简介
自首知识
犯罪类型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刑辩指南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犯罪状态

自首知识犯罪类型刑事动态刑事证据刑辩指南罪名分析管辖知识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犯罪状态刑事鉴定罪罚轻重经济犯罪资讯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570946906
联系人:林智敏
广东 广州

牵连犯在刑法分则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8月7日   来源: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http://nnxsfzbh.maxlaw.cn/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有:
  (1)第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2)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3)第198条第2款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4)第294条第3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等等。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少关于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1、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2、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3、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碍公务罪等实行并罚;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推荐阅读:
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取保侯审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094690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